民间借贷中,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欠款或者无法找到借款人的,
担保人即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如下区别: 1、有担保人提供
抵押物的,在
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有担保人提供
保证作为
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
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
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