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点(1)民间借贷是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
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
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
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
出借人和
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
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
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二、民间借贷与
非法集资的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
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2、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时只吸收了为数不多的几个对象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或造成的危害结果,又达到了法律规定的
犯罪标准,那么也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
民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
民法、
合同法的约束,
当事人违反
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
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对于我国公
法规定的违反,轻者导致某种
行政责任,严重的需承担更为严厉的
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