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1991年《
收养法》(1998年修正)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具体为: 一、形式要件: 1、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
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 (一)孤儿的
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养关系,是没有
法律效力的,且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