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5年,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
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还没有明白的可以到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咨询专家,他们可以帮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