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
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划拨方式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