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
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
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二、
农村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成因:(一)
买卖合同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原、被告双方买
卖房屋、宅基地时有的仅为
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虽签订买卖合同但内容不规范,欠缺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合同自身存有瑕疵,使得买卖双方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酿成纠纷。(二)房屋升值的利益驱动,使
当事人背弃诚信。近年来
农村宅基地资源趋向紧张,农村平房折换社区楼房等措施的实施,是房屋增值空间变大,与卖房人原得的卖房款或者将社区楼房转让他人顶名要楼的转让费形成了巨大反差。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或转让社区楼房名额的农村村民以及出卖了农村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导致该类纠纷时有发生。(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政策禁止性,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提供了空间和依据。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和土地资源的紧缺,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土资源部均出台了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
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以此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这些政策规定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限定为禁止性行为,为卖房户要求确认
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赢得
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不可避免地助长了当事人违背诚信的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