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
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
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
逾期交货的,每
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
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
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
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
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