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2001年1开始颁布执行的《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中有对出租房屋明确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
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拆迁。 这里已经说明对待
出租人和
承租人不搬走的
处理方式。 对于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补偿方面的问题,也有严格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 这里,已经很明确的说明了,假如由于拆迁的原因造成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出现的出租风险由拆迁人(也就是要拆你房屋的单位)承担的。但拆迁人只对被拆迁人(房屋的
产权人)进行补偿,包括房屋的补偿及被拆迁人由于拆迁而中断
房屋出租等赔付承租人 的损失。 建议查找并详细阅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关于租赁房屋相关的拆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