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上诉费收取标准与民事
一审案件受理费是一样的。
诉讼费是指
当事人为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
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
申请费;(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主要是依据是现行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收取方式如下:1、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是
上诉人如果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则向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上诉人直接向
二审法院上诉的,可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
撤诉处理;4、上诉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不服
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计算方式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上诉,由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可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二审法院依法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的同时,应责成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此时如已超过
上诉期,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