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
商标专用权。 根据《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