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没有
管辖权裁定的情况,有权自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 (七) 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