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
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
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
管辖权异议、
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