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保全财产将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付款内容,属于付款诉讼;
5.必须是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必要时,法院还可以根据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没有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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