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证据。许多人认为,如果说法院依申请是存在客观原因,还是属于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那么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就是直接参与到
诉讼过程中,完全不是处于居中地位。那么果真如此吗?最高院关于
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法院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法院的中立性。出于
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
法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这就需要赋予法院
调查取证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一般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针对
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并且双方利益一致,因此这就需要法院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立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法院就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 无论是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还是依申请调取证据,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一直贯穿着一条主线即确实必要、对查清事实有帮助,这不仅不违反法院中立的地位,反而是对法院中立地位的一种保障,在双方穷尽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查明事实,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