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和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只要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不受举证
期限届满前7日和10日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
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
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
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决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