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的主体即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一般而言,上诉的主体主要是第
一审案件中的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
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
民法院判决其承担
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
代理人,
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
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人作为当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他们的主要负责人行使上诉权。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