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
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1、保护
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
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王泽鉴先生对时效存在总结的四点理由,第1点并不令人信服,根据社会的一般伦理观念以及立
法规定,对不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
债务之人,并不会比
债权人更值得保护,而且根据程序法上的
谁主张谁举证的
民事诉讼的
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举证困难应是提
起诉讼主张权利之人,即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时效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并非毫无问题,实质上,对时效的行使会产生一个和实体法的公正不符,或者说与人类文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不相符合的结果,尤其是某些时效规定较短的情况下,显得更为严重。 民事
追诉时效的
适用范围: ---适用于
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与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
物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
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
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
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