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
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
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
申请费: (一)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
保全措施; (三)
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
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
被执行人负担。强制执行提出的时间为生效判决确定的最后
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