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夫妻有如下情况,即使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
离婚时不能作为
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
人的权利。男方基于
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
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 (三)
婚前财产 一方
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
离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