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
结婚条件但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
结婚登记;
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
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
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