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判决书可以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因为根据《
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不仅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生效的
仲裁裁决书等也可以作为
过户的依据。 可见,当一方故意不配合过户时,如藏着原来的
房产证不拿出来,或是找各种借口不去房产交易中心,
胜诉的一方完全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卖方签字,而具体的操作流程需咨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