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
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
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
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从法律上讲,遗嘱并不要求什么固定格式,只要符合法律要件就行了。遗嘱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遗产的具体内容; (2)遗产的继承人; (3)是否负有条件;比如,要负责
丧葬费,并办理丧事。 (4)要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5)要注明日期。 (6)自书遗嘱需要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