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
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宅基地的转让原则上只可以在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流转。根据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
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
使用权随
房屋所有权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