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
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