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未进行立法干预的情况下,应认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违约金的条款有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但并未对
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进行立法干预,而从立法目的出发,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只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进行干预,主要系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约地位的不对等,用人单位缔约地位显著优越于劳动者一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既然法律未明确进行立法干预,且不存在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应可以适用双方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
合同法理念,认定
合同条款有效。因此,从理论上存在双重
补偿金的可能,即用人单位在支付了法定解除补偿金之外,仍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约定补偿金,因此
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有效并可以同时适用是正确的。 (二)在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不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如上所述,之所以认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定
解除合同补偿金外的约定补偿金条款有效,是因为遵循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因此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酌减的条款。而关于违约金的酌减,理论上又存在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认定问题。对此,我国学理通说是肯定了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