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
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
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关于 无锡市
诈骗量刑的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