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申请和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自
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正式开始。仲裁委员会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
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
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
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当事人未书面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不能再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 (五)申请承认与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