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认定按照有
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建筑工地等分别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根据《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
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