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标准是:
医疗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
工资,根据
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
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
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
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立案时需携带:
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
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
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
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
起诉到法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