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其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就可以申请中止,但只是暂时的,想永远终止是不可能的。另外,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中止对方的探视,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离婚后父母还能保持友好的交往,会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