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定指人
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作出
终审判决前,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先予执行的法律制度限于以财物为内容的给付之诉和以行为为对象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前者有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扶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的和追索
劳动报酬的。后者如在侵权
诉讼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先予执行的案件
适用范围大于先予给付的案件适用范围。先予给付的案件适用范围仅限于以财物为内容的给付之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