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就产前检查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检时间应该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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