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
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
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
轻伤的,不能以故意
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二、犯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
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处罚。例如,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强奸罪定罪
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
数罪并罚;
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