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
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
债权人的
诉讼和要求。 根据《
担保法》,如果是
连带保证,那就没有问题,银行做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
证人,尤其承担
保证责任,如果签订
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
保证方式,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推定为
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是
一般保证,本来依照《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该停止一切债权行使,但《担保法》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依照题中情况,可以找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92条:人
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
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
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
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
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
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