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破产清算例答案关于程序如下: 1.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2.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
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无法直接交付的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而非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
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