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
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
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
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
行使权利,
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
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
担保,债权人可以向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
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
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以上是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