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据此,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享有破产债权,其债权利息应当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截止,而并非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之日。且本条规定于《企业破产法》第6章,该章中就债权申报的规定,及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债权数额,法律效力及于后续章节规定的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换言之,无论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债务人进行重整、和解程序,抑或是宣告债务人破产而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也无论债权人享有的是有担保债权,抑或是普通债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其债权利息均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