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为中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 ⑵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⑶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⑷连带债权。连带
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
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
连带债务人的
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
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⑹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
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⑺待
履行合同相对人的
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
解除合同的,对方
当事人以因
合同解除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⑻善意
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
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⑼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