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需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在紧急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强制后再报请批准。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为此,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认为,本案中公安派出所无权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来说,公安派出所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因而也不具有独立的处罚实施资格。但是,若有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的某种行政职权加以设定的话,那么,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实施资格。此时即可谓之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综上所述,派出所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直接对任何公民作出拘留的决定而不受到任何机关的限制,派出所只能够针对具体的违法情形作出暂时的维持秩序的强制性行为,一旦派出所作出了危害公民的行为就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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