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
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
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
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