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能够证明
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
证据,包括
当事人出具的借据,由当事人签名的
欠条、
借条和能够证明
债务往来的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等证据。2、凭借上述证据,向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督促对方当事人还款。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
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
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第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
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
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