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
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
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判决变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有上述理由之一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所谓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需要
当事人出具能证明对方不适合继续
抚养孩子的
证据。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
夫妻离婚之时可以相互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6、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