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扣押的财物、文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但是对于扣押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所以,派出所扣押手机如果与案件无关会在三日内将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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