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法官都是中立的,不能透漏判决结果,但现实中确实有法官透漏结果给
律师的。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 1、律师有权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行使辩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材料。 3、律师庭前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
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 4、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凭此,了解案情,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5、律师有权进行
调查取证。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6、律师有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
物证,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申请
延期审理;有权对
公诉人不正确的发问方式提出异议,请求审判长予以制止;有权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
刑事责任的证据;有权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反驳控诉,也有权与公诉人、
代理人相互辩论。 7、有权经被告人同意,对
未生效的
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获取法律文书,了解案件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应将
起诉状副本按时送达辩护律师,以便其根据指控,准备应诉;判决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将
判决书送达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