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
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
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