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交易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交易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因此要具备技术合同中应有的各项条款,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交易达成即专利所有权已转交给对方,交易前如果专利让与人已经在此专利上进行发明创造,交易之后也得停止,若继续进行则有违合同,不明智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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