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法律依据,具体参考适用。 《招
投标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