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
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
劳动者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由此看来,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的,属于
违法行为,并且需要承担一定后果。 问题是,未提供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
未签订劳动合同呢?对这一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理解也莫衷一是。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结合第81条,法律给了“
签订劳动合同却未给劳动者提供”这种行为负面评价。所以,应当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双倍工资。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第82条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给予“签订劳动合同却未给劳动者提供”这种行为负面评价,已经给出了明确的
处罚后果,就是承担
行政责任和
赔偿劳动者损失,除此之外,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实从实务中产生的
纠纷出发,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具有
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从而提
起诉讼,用人单位需要就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时,再追究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也不迟。而对于其他劳动者需要用到劳动合同的情形,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以上基本上已经起到了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所以对于签订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
违法不?这个问题回答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