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
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侵犯
抚养权诉讼的相关问题,一般不会
判刑,但是这是
违法行为。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依法
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