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女士因工作需要打算在某小区租赁一所房子,在看到李某张贴的合租广告后,前往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得知,李某的男友孙某与李某
同居,房屋中剩余一间卧室空闲,故广告合租,王女士本不打算和男士合租,但想到李某和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便同意合租,便签订了合租房屋合同。2013年4月的一天,王女士在凌晨五点突然醒来,发现孙某在其卧室内。孙某发现王女士醒来便夺门而逃,王女士追出门外对孙某进行质问,经过质问王女士得知孙某通过备用钥匙进入其卧室对其进行偷窥,而且之前已经发生过两次。后王女士
报警,公安机关在查证事实后,给予孙某
行政拘留五天的
处罚。王女士认为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对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予
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经过法院审理,孙某对其实施
侵权行为予以认可,孙某对其行为感到后悔,并对其行为对王女士造成的伤害表示理解。孙某当庭向王女士出具了道歉信,但表示王女士主张的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其无力支付。法院在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无效后,作出判决,判令孙某给付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五千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经履行完毕。
侵犯隐私权的认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
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